《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作者:kaidafq 日期:2022-03-01 阅读量:

记者2月25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作出了规定,并加大对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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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先:

排水管理体制实现法治化、制度化


近年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水环境治理和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排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条例》的出台,以立法形式确定排水管理体制,推动治水经验制度化、长效化,保障排水管理法治化、专业化。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级的排水主管部门,并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理念、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融入《条例》。着眼于解决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实际问题,《条例》还在规划和建设、运行管理、设施养护等多个方面查缺补漏,细化上位法规定。



统一管理: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应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是促进城镇健康水循环的重要工程,在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原则的基础上,《条例》对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排水设施作出补充规定。


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面,《条例》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条例》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接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接入意见。


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还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


加强保护:

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在线监测


如何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是立法考虑的重点问题。


《条例》划定了设施保护范围,并明确了加强保护的措施。如规定,对一体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在线监测;加强对保护范围的安全检查,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须立即制止;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占压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等。


《条例》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排水管网等设施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以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手段,推动管理现代化。


重点防“涝”:

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法律规范


治理城市内涝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


建设海绵城市是统筹解决我市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为此,《条例》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条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是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例》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


同时规定,汛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在易涝点,配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在雨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增加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加速排涝,切实提高我市排水防涝应急抽排能力,降低城市内涝灾害发生率。



严格排放:

实现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


城市污水的排放和处理是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涉及污水排放的事项重点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不得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针对大量的住宅建设项目,《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考虑到我市没有实行雨污分流的住宅存量仍较大,《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以加强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


对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排放标准,《条例》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为规范污水预处理行为,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条例》规定,对可能危害城镇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污水,应当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从事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屠宰场、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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